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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纪检室(审计工作部)    发布于:2018-03-12   点击次数:3235    文字:【】【】【

 


关于印发《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粤环院〔2017〕104号


学院各部门: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已经2017年第九次院长办公会审议和第十三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2017年6月9日

 

附件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是学院纪检监察室、审计人员对学院内部工作绩效、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内部规范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设专职审计员,在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审计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四)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书、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为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切实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

(六)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七)努力解决审计人员在后续教育、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审计资格的特约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全心全意为学院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服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处理问题时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讲求效率,合理统筹,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不拖拉,不敷衍,同时不妨碍被审计单位的运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计工作,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单位内部各部门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目标的实现服务。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院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学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四)学院财产的管理、使用和效益;

(五)学院对外服务部门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

(七)学院物资采购工作;

(八)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九)执行国家财经法纪部门和上级部门、学院的财经规章制度的情况;

(十)学院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与合作项目的审计;

(十一)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十二)学院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只对学院、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提供预算、决算、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以及会议记录(纪要)、合同(协议)、计划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财务和非财务电子数据);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现场勘察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有关经济政策、预算、收费、科研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向领导反映情况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为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谋;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

(九)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人事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实施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也可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五)审计报告的审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审定。

(六)后续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措施和效果。

(七)审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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