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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办法》的通知
作者:纪检室(审计工作部)    发布于:2018-03-12   点击次数:5054    文字:【】【】【

粤环院〔2017〕106号

学院各部门: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办法》已经2017年第九次院长办公会审议和第十三次党委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2017年6月9日

 

附件

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工作,完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内部审计工作办法》和《半岛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以学院及所属单位名义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预决算情况和使用效益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审计范围包括以学院及所属单位名义取得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各级市(区)科技局、以及中央财政申请到的专项资金等各级财政资金。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学院及所属单位名义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内容

(一)制度建设。检查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专项和科研项目负责单位对项目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专项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其行为是否规范,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等。

(二)项目管理。检查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单位对专项项目和科研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合作以及项目结题过程的管理监督情况。

(三)预算管理。检查被审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收支管理。检查被审项目经费是否全部纳入学院和所属单位财务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大额资金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审批;经费开支执行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外拨经费是否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经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劳务费的发放比例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支出劳务费行为;结存经费管理以及财务信息质量等。

(五)资产管理。检查被审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统一纳入学院及所属单位资产管理,是否存在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的行为。

(六)绩效管理。检查学院及所属单位对被审项目的间接费用计提、分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大科研设备效用发挥情况。

(七)检查被审项目有无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可采取审签、事后审计、过程审计等方式进行。对重大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采取过程审计方式。

(一)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要求,本单位重点工作安排及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制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也可以采取学院内联合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审计的方式,或由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前须经内部审计部门审签的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在财务部门审签的基础之上,根据国家与学院科研部门对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进行审签。内部审计部门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三)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的,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程序

1.学院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项目按审计年度计划实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重点和审查项目,由内部审计部门、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院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审计立项计划。

2.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由上述管理部门通知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并抄送财务部门。

3.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被审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

4.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将完整的审计资料提交给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与被审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并书面回复有关问题,专项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5.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在收到后的10日内汇总意见,并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反馈意见。

6.内部审计部门核实书面反馈意见,必要时对报告进行修改,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7.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审计报告后,组织被审项目的负责人及相关单位按审计报告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内部审计部门。

8.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和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凡需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审签的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先将科研经费决算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在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财务部门确认的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提前送达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在财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审签。

(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审计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受委托审计小组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复核审计报告,征求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分别送达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2.科研项目结题委托审计,由各个课题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课题组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签订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抄送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年度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被审项目任务书、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被审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对外协作、加工协议、采购合同)等。

3.被审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经财务部门审核的被审项目明细账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经合作单位财务部门确认的外拨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被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被审项目负责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实施情况、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被审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9.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抽查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号及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决算表(需经项目负责人、负责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合作(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合作(协作)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各项资料,涉及外单位的,需由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项目的依托单位或负责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其他后果的,由被审项目负责人及负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经费

1.内部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审计的费用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经费中安排列支。

2.各个项目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专项和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前的审计所需委托费用,在各项目经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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